编者按:为落实国家粮改饲政策,全面完成国家下达黑龙江省的粮改饲工作任务目标,2022年8月1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22年黑龙江省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2022年黑龙江省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广应用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饲喂技术,降低养殖成本,构建种养结合、粮草兼顾的新型农牧业结构,促进草食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产增收,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通过实施粮改饲补助政策,采取以养带种方式给予收贮环节补助,促进青贮饲料生产应用。推广草食牲畜直接饲喂全株青贮饲料技术,提高草食牲畜科学饲养水平,促进规模养殖和节本增效,带动种植结构调整。2022年,全省青贮饲料生产带动收贮饲料作物种植面积93万亩。
二、实施原则
(一)种养结合,需求拉动。优先支持养殖场流转土地自种、订单生产等种养紧密结合的生产组织方式,综合考虑草食畜牧业发展现状和潜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以畜定需,以养定种,提升种养质量和效益。
(二)统一政策,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株玉米、燕麦和苜蓿青贮饲料生产,支持以奶牛为重点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收贮青贮饲料,适当兼顾肉牛、羊、鹅养殖场青贮饲料需求,推动青贮饲料的生产利用。
(三)权责到县,公开透明。粮改饲工作实行“三到县(含市、区,下同)”,即任务资金切块到县、组织实施下放到县、管理责任明确到县。在县政府领导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公开透明。
三、实施范围
2022年粮改饲扶持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不含农垦系统,农垦按照农业农村部下达任务另行组织实施)。
四、补助方式、对象及标准
(一)补助方式。2022年粮改饲政策扶持全株玉米、燕麦和苜蓿青贮饲料生产,采取先贮后补的方式,按照当年青贮饲料的实际贮量给予补助。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收贮量达到200吨以上且开展粪污处理的奶牛、肉牛和其他草食牲畜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以及具有稳定的青贮饲料种植地或供销订单且收贮量达到500吨以上的专业收贮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每吨青贮饲料补助最高不超过60元,全株玉米青贮、苜蓿均按照750公斤/立方米折算,燕麦按照550公斤/立方米折算。用不含玉米籽粒秸秆制作的青黄贮、微贮饲料,往年贮存的青贮饲料,购置的青贮饲料成品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五、实施程序
(一)申报青贮生产计划。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申报2022年度青贮饲料生产计划。各县要在依据养殖场青贮窖容量、存栏牲畜数量、头均饲喂量和青贮种植面积等逐场核算的基础上(计划明细到场),汇总全县生产计划(附件1)、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市(地)农业农村部门核准各县和市本级计划后,连同绩效目标申报表一并正式行文,于8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核定并下达任务资金。2022年粮改饲项目资金依据各地生产计划和资金需求量、国家下达资金总量情况,由省农业农村厅提出资金拟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将任务和资金切块预拨到县。对脱贫县资金分配,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补助对象确定及项目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拟补助对象的筛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共同参与验收。一要审核补助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二要开展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青贮饲料收贮情况现场核查验收;三要准确测量贮存容积,严格依据折算标准计算贮量。项目县要制定验收工作方案,依据方案严格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结果要经补助对象和现场核查验收组共同签字确认,现场核查验收组不少于3人,验收文件、图表和影像资料齐全存档。
(四)公示及补助资金拨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验收结果,核准补助对象贮量和补助资金额度后,在当地及时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于12月15日前将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项目县同步履行资金兑付程序,12月30日前足额兑现补助资金。逾期不能兑付到项目单位的补助资金或县级结余的项目资金,由省级相关部门收回并统筹安排。
(五)信息上报及系统录入。各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统计粮改饲项目执行情况,按上级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同时,按国家和省粮改饲项目管理有关要求,按期将收贮业主信息、台账、资金发放等有关数据准确录入农业农村部《粮改饲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
(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县财政部门要建立补助资金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暂缓和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对预算支出进度偏慢的,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对偏离绩效目标或无法继续实施的,要及时收回资金。
(七)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各县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结束后全面梳理总结粮改饲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县按照《黑龙江省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3)指标,实事求是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总结报告连同有关佐证材料一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县级自评材料,结合实地随机抽查,开展项目初评和监督检查,并形成市级初评总结报告,于12月30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省级绩效评价和抽查工作,绩效评价和抽查结果通报全省,并与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国家下达的我省粮改饲青贮量和种植面积为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完成。各县要高度重视粮改饲项目工作,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项目申报、验收、总结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政策宣传、项目公示、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确保政策和项目落到实处。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拟成立省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各县也要参照成立项目领导小组。
省级粮改饲项目领导小组:
组长:孙文志 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
副组长:徐海臣 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农业农村处处长
郭绍权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处处长
省级粮改饲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郭绍权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处处长(兼)
成员:马晓非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处长
姜庆海 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处处长
杨国盛 省财政厅农业处主任科员
朱赫省 畜牧总站研究员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保障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市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汇总、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实施粮改饲工作的责任主体,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抓好项目落实和绩效监管。要做到组织计划到位、监督管理到位、情况调度到位、宣传引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阳光操作。各县要结合实际,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养殖场户、专业合作社收贮青贮积极性,提高青贮饲料生产水平和转化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各项措施和服务到位,做到政策公开、绩效目标公开、验收公正、结果公示,使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和专业合作社都能享受优惠政策。
(四)规范执行,严格监管。各项目县要严格按照粮改饲项目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执行项目,强化项目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受益对象明确、贮存地点清楚、收贮数量准确、款物台账详细”的原则,规范做好政策实施工作。要将项目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包括实施方案、摸底申报资料、任务下达分解、检查验收资料、公示材料、资金发放以及政策实施等纸质影像文件资料,纸质、电子文件资料同步存档管理。项目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占用挪用、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