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产品可以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因此,屠宰、加工禽肉产品的企业应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活禽养殖场需办理养殖场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采购获得备案的生产企业的产品方能出口。 生产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通过“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养殖场备案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单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查询方法: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信息服务。 出口前需要确认哪些事项? 一、拟出口国家(地区)是否有准入要求。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传入,很多国家(地区)对允许进口的禽肉及其品种需经官方政府批准,如允许出口欧盟的热加工禽肉仅限于山东省,且提供原料的生产企业需要获得注册资格。由于不是所有的国家(地区)都有准入要求,出口商在出口前需通过客户问询、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所在地海关业务咨询等方式确认相关要求。 确认拟出口国家(地区)是否有注册要求。输入国家(地区)对中国出口禽肉产品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的,如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俄罗斯、美国、欧盟、加拿大等,需要出口生产企业对外注册。申请境外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2.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3.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4.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5.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需经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合格方能获得注册资格的,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获得贸易国家注册的生产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查询方法: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信息服务),也可以登录贸易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查询。 二、出口时申报、检验检疫流程有哪些? 1.出口申报前监管 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商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海关受理申请后,依系统指令要求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按照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双边协议、相关标准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并依据上述结果实施综合评定。 根据评定结果,海关分别做以下处理:(一)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准予出口。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变化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进行变更。(二)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货物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2.报关申报 货主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通过单一窗口报关,需提交以下材料:代理报关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关的);电子底账数据号、相关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相关商业单据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出口单证。 口岸海关按照布控要求实施口岸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3.出口的产品如不合格应采取哪些措施? 出口产品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海关将组织开展核查,并根据需要实施调整监督抽检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机构的注册推荐等控制措施。出口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